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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災預防應對:探討地區的挑戰與解決方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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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前言

根據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統計數字,2002年(91年)和2003年(92年)全年火災件數高達19,494件(如附表一)。

近年來,國內重大火災事件頻傳,尤其集合式、複合式大樓、住宅每次都造成大量財產損失,甚至人員重大傷亡。政府部門不斷強調、加強宣導民眾防火意識及嚴格取締違法行為,但由於政府不同部門間法令競合,造成建築物防火安全的灰色地帶,導致消費者對政府執法決心存疑,民眾難以感受到政府的執法決心。

災害是最昂貴的防火實驗。建築管理者或火災預防者最不願看到的就是大型火災危害發生(例如汐止東科、蘆洲大囍市),但災害仍持續發生。

這是否因為法令不夠嚴謹,執法不夠徹底,或是根本不知道問題所在?究其根本,關鍵在於民眾對本身權益的自覺以及對耐燃材料認知的加強。

如果政府願意在防火建材出廠及進口時進行第一線嚴格把關,並在使用時進行確實的檢查,我們相信可以大幅減少災害的發生,不再讓每次火災發生時,政府都有理由指出建築物使用者未使用合格消防器材與防火建材,導致防火系統失效的情況。

貳、火的形成及滅火原理

台灣地區地狹人稠,加上經濟的快速成長,使得建築物發展呈現樓層多、室內裝修材料多、機電設備多、中庭管道多、用途多及進出人員多等特點,易造成火災隱患多,一旦發生火災,火勢蔓延快、煙毒擴散快,導致人員疏散營救及滅火困難。

建築物之火災通常由室內外裝修或家具等可燃物遇火源而引發。一般可燃物質(主要為碳氫化合物)的燃燒過程是碳素在高溫下急速氧化作用,生成二氧化碳和水蒸汽,留存灰分及其他不燃物質。火災必須具備燃燒的三要素:有火源或到達燃燒點的熱源、有可燃物質、有助燃空氣「氧氣」或其他強氧化劑。一般建築物火災經歷成長期、閃燃前期、旺盛期及衰退(冷卻)期等四階段。前二時期僅存在部分火源尚未達到全面燃燒,且溫度不高,可藉由主動式之消防滅火系統直接將火苗撲滅;一旦錯過第二期而到達閃燃之臨界點後,建築物空間已全面燃燒,消防滅火系統難以全面性實施直接滅火。

此時,必須依靠建築構造物本身之耐燃性與良好之防火區劃,以阻隔火勢或限制火場範圍,才可利於滅火救災。

火災具有三種特性:成長性(火災不斷發展、變化與擴大),不確定性(受氣象、建築物構造以及地形等因素影響,火災現場變化莫測),及偶發性(火災的發生均為突發事件,難以事先預測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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